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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advertising-100 | 发布时间: 2014-09-24 | 1112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2020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与报表编制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更好服务中央企业发展改革监管党建大局,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2020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2020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与报表编制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更好服务中央企业发展改革监管党建大局,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2020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会计核算和数据统计

各中央企业要严格遵守会计法、统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各项规定,加强各级子企业会计核算管理,认真做好户数清理、资产盘点、往来款项核对等工作,夯实报表编制基础,确保会计信息和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一是统一集团内同行业、同类型、同板块子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二是全面厘清各级子企业和各类机构的股权架构,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三是严格对照确认的原则和条件计量收入、结转成本,不得跨期确认,不得通过虚构交易、循环交易等方式人为做大收入规模。四是不得通过擅自变更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滥用会计差错更正、随意调整合并范围等方式人为调节经营成果,不得通过公允价值计量、资产重分类以及减值准备计提或转回等人为调节利润。五是科学统计研发(R&D)经费投入,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研究与试验(R&D)投入统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19〕47号)的相关标准,严格界定统计范围,真实反映研发投入情况。六是做好历史工资结余清理工作,全面排查工资结余明细项目,按要求认真清理、合理使用。未使用的历史工资结余要严格执行企业公司制改制改建有关应付工资余额财务处理的相关规定,在2020年底全部规范转增资本公积。

二、做好全面执行新修订会计准则的准备工作

按照财政部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上述4个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等6个会计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各中央企业要做好全面施行新修订会计准则有关工作,及时修订相关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会计科目的转换和2021年期初数核定工作。

考虑到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分阶段实施新修订会计准则的实际情况,《2020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兼顾了尚未执行、已执行新修订收入准则、新金融准则和新租赁准则企业的填报要求。各中央企业要组织有关子企业按照准则适用要求分类编制财务报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子企业按照新修订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并在附注中予以详细披露。

三、切实加强财务决算工作组织

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沟通协调,明确职责分工,改进工作方法,为决算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一是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决算组织机构,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深化协同配合,保障决算工作有序开展。二是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牵头组织责任,加强培训讲解,做好督促指导,确保程序规范、标准统一、口径明晰,不断提高决算工作质量和效率。三是要加大对子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力度,重点关注报表封面信息、波动异常的财务指标及非财务指标数据填报的准确性、合理性,创新审核方式,提高数据填报质量。四是严格执行审计机构选聘的有关规定,加强与审计机构过程沟通,建立审计质量监控评估机制,用好决算审计工作成果。

四、深化拓展财务决算功能作用

各中央企业要将财务决算与各专项任务紧密结合,充分发挥财务决算促进管理提升、检验工作成效、管控经营风险、落实问题整改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一是结合决算编制对提质增效工作进行回顾,总结开源增收成果,检查降本挖潜成效,落实历史工资结余清理工作任务。二是结合决算编制,严格对照工作目标和完成标准,全面评估“处僵治困”、降杠杆减负债、民企清欠等工作成效,确保工作成果经得起检验。三是结合决算编制,认真排查金融衍生业务、贸易业务、高风险新兴业务等风险隐患,完善财务内控机制建设,确保业务风险可控在控。四是结合决算编制,加大各类问题整改落实力度,实施台账式管理、清单式销号,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整改到位见实效。

五、按时报送财务决算相关报告

(一)各中央企业应当将财务决算备案报告及电子文档报送国资委,备案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修订准则施行情况、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合并范围重大变化、影响当期损益或权益的重大事项、中介机构选聘情况等。

(二)各中央企业应当于2021年4月20日前将本集团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和所属子企业分户报告报送国资委。国资委组织开发了网络版报表管理系统,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该系统在线报送。

1.企业集团应当报送集团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含会计主附表、财务情况表,下同)、财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材料,以及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和审计情况说明的纸质文件(一式两份)与电子文档。其中纸质的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此外,集团合并层面应当填报财务决算报表软件中的会计附注相关表格。

2.企业集团所属全部级次子企业均应当报送财务决算报表电子文档,其中:集团所属三级以上(含三级)子企业及所属三级以下重要子企业(如上市公司、金融子企业等)应当报送财务决算报表、财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的电子文档;其他子企业和重要区域性分公司报送财务决算报表电子文档,有条件的企业可要求全级次报送财务报表附注等材料的电子文档。

3.企业集团应当将报送财政部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主附表,随财务决算报告抄送国资委(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各企业在报表编制、软件操作和数据报送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联系。


附件1:2020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附件2:2020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附件3:2020财务报表附注内容提要

附件4:财务决算专项说明

附件5:财务情况说明书

附件6:2020年监管报表合并

 

  

2020年12月23日


原文阅读:http://www.sasac.gov.cn/n2588030/n16436136/c17734430/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