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额外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
* 人员人工费:人员工资,社保公积金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直接投入费用
* 折旧费用
* 无形资产摊销
*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用
* 其他费用明确项目: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