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SERVICE PROJECT
企业所得税稽查风险点
01. 收入类
取得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
【核查建议】
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其他”、“手续费”等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是否存在收到手续费挂往来不作收入。
2.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
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
3.违约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没收购货方预收款。
【核查建议】
核查预收账款科目,了解往来核算单位中贷方金额长期不变动的原因。
4.取得补贴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
核查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贷方发生额,以及其相关拨付文件是否符合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相关规定。
5.用于交际应酬的礼品赠送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核查建议】
核查产成品科目贷方直接对应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是否在所得税申报时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6.外购水电气用于职工福利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核查建议】
核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等科目,审核水电气使用分配表等管理报表,是否存在用于职工福利的未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7.租金收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如:土地使用权出租,跨年度取得租金收入,相关摊销已经计入成本,但是租金收益没有确认。
【核查建议】
核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审核租赁合同,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02.扣除类
1.应视同工资薪金的各种劳动报酬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a.补贴性质的劳动报酬支出,如:年终奖、岗位能手奖金、码头津贴等,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也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
b.临时工、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性费用,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
c.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限定数额的工资薪金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政府发布的工资支出标准,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2.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等,以及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审核企业在当年发生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补充养老保险在汇算清缴时的有效凭证是否能提供齐全,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3.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作纳税调增。如:奥运会和世博会门票等。
【核查建议】
核查管理费用等科目,审核相关支出费用的合同或管理规定,有无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费用。
4.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作为企业发生费用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如:个人车辆消费的油费、修车费、停车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个人家庭消费发票;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维修费;职工参加社会上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所需费用。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中列支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私人车辆维修费、养路费、年检费和保险费等费用。
5.列支以前年度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是否在当年及以前补计或补提。
6.职工福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
如发生一些福利费性质的费用,防暑降温费、食堂费用等,未通过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也未并入福利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科目下其他—专项费用、差旅费用、特批开支等明细科目,是否有应作为工资薪金的津贴、补贴、奖励、加班工资等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调整。
7.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不合规,未作纳税调整。如用普通收款收据拨缴工会经费。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管理费用—其他—特批费和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等科目,上缴时是否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8.业务招待费用支出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
如:部分企业技术开发、消防警卫、外宾接待、在建工程、特批费和奥运会专项经费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未并入业务招待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是否将管理费用科目下警卫消防费、其他—专项经费、外宾接待等明细科目和销售费用科目下差旅费等明细科目以及研发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申报时一并作纳税调整。
9.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支出,已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在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里支付的税收滞纳金和各种行政罚款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10.应予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否同时符合修理支出达到取得该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以及修理后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两个条件。
11.不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根据《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规定,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凡以劳保为名向职工发放的现金、人人有份的生活用品和非防护装备等福利和劳动报酬支出应作纳税调整。
03. 资产类
1.资产处置所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的处置。
【核查建议】
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资产处置合同,看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资产损失未按规定审批直接在税前申报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经过审批或申报后在税前扣除,申报的损失是否符合税法文件规定。
政策依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088号)第五条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
3.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累计摊销科目中发生摊销时间是否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
4.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长期停工费用科目,结合企业财务报告,审核停工项目费用明细,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5.将固定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审查周转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将应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低值易耗品,进行纳税调整。
04. 税收优惠类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用部分视同销售,不能享受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未作纳税调整。
如: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回收蒸汽、可燃气,用于本企业再生产部分。
【核查建议】
核查产成品科目,审核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用部分视同外销收入,不得享受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研发费科目,审核研发费项目数据归集表,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05. 其他类
1.新税法实施后补计2008年之前发生的收入或冲销2008年之前列支的支出,未按照当期适用税率进行核算。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是否将2008年前应作收入推迟到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作收入,以及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应计费用提前至2008年之前扣除。
2.在销售费用中折扣额与销售额不在同一张发票的,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销售费用等科目,对列明折扣额的进一步审核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3.不合规抵扣凭证,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在成本费用列支时使用白条、假发票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在税前扣除。
增值税稽查风险点
01. 销项类
1.将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核查建议】
核查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等科目,将自产、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以及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未计增值税。
2.从事货物生产及销售的企业发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之外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核查建议】
核查销项税金科目,审核销售合同,对属于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的计提销项税额。
3.出售废旧货物未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废旧包装物、废旧材料等未按17%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是否按17%适用税率申报增值税,是否存在未计提增值税或错按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4.销售购进的水、电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加油站向施工方收取的水电费和租赁房屋单独收取的水电费。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或红字冲销管理费用和制造费用等方式收取水电费未计提增值税。
02. 进项类
1.非油气田企业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如接受技术服务、装卸、含油污泥处理和废催化剂处理等劳务,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核查建议】
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等科目,审核相关劳务合同等资料,对不属于增值税劳务范围内的其他劳务抵扣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2.购进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如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加油站所购进的彩钢瓦、涂料、地砖、铝塑板、卫生洁具、墙面漆等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核查建议】
核查应交税金等科目,审核erp系统的“ps模块”(在建工程)核算的材料领用情况,将应作进项税转出而实际未转出的材料费进行归集。
3.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
【核查建议】
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等科目,审核安装合同等,对于不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4.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未作进项转出。如职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气等。
【核查建议】
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科目,有无将业务招待用食品、厨房设备、厂区公寓维修、职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气等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抵扣增值税。
审核erp系统的“pm模块”(维修工单)核算用于福利设施的材料领用情况,将应做进项税转出而实际未转出的材料费进行归集,不得抵扣。
个人所得税稽查风险点
1.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核查建议】
逐项核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所属各明细账,查看有无缴付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再进一步翻阅凭证查看在缴付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时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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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稽查风险点
1.企业以订单、要货单等确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各方责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业务凭证,未按规定贴花。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0〕994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核查建议】
逐项翻阅订单、要货单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根据所载金额计算应缴纳印花税,与已缴纳印花税比对,查看是否足额缴纳印花税。
消费税稽查风险点
对个别企业存在的下述税收风险,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等消费税文件的规定作纳税调整。
1.个别应征消费税产品未计提消费税。
【核查建议】
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报表系统”中的“BLBH”等专项报表,查看是否有应征消费税产品未计提消费税的情况。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作为燃料耗用或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等其他方面,没有计算缴纳消费税。
【核查建议】
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报表系统”中的“BLBH ”专项报表及装置投入产出报表,结合生产物料移送情况,对应征消费税的成品油征收消费税。
房产税稽查风险点
1.企业自建(购置)房屋、建筑物,未依法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核查建议】
核查“固定资产”账户中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应税资产的原值,计算是否足额缴纳房产税。